top of page

「動物並不是物品」... 韓國首次將動物賦予法律地位

210721

隨著動保意識的抬頭與寵物飼養風氣的普及,社會大眾也開始反思動物的地位。7月19日,韓國法務部提出立法預告,預計修正民法,讓動物具有別於物品的法律地位,期待在通過後有助於提高動物權利、遏止虐待動物。



🐶 施行不力的《動物保護法》

雖然在韓國已經有《動物保護法》存在,但實際上處罰力度極低,因此長期以來備受批評。根據去年由正義黨議員公開的警察廳資料顯示,自2010至2019年總共有3048件違反《動物保護法》的事件發生,共3360人移送法辦,但實際上被判刑的被告僅有10位左右。


🐶民法98條修正案提出

根據韓國《民法》98條,將「物品」的定義為「有形物體及電力等其他可管理之自然力」,而動物作為有形物體一直被視為「物品」的一部分。因此,法務部預計於民法98條新設第二項「動物並非物品」條款作為區別。法務部表示,「最近隨著與寵物一起生活的家庭數增加,動物作為生命,應該被保護及尊重的社會觀念應該更加普及」、「為了將這樣的觀念反映在法律上,並建立不論人類或動物皆被視為生命而尊重的社會,我們設立了新的法條。」


🐶 修法的意義

此次民法的修正案代表著動物有別於人類與物品,賦有第三類地位的宣言意義,同時也可預期未來相關法案的調整。例如,法務部目前正在討論修正民法,將動物排除於扣押搜查執行對象之外。不過,動物仍不像人類一樣被認可為權利的主體,法務部補充「動物在法律體制中仍為權利的客體,因此除非法律特別規定,大部分情形仍須遵守物品的相關規範。」


🐶 虐待、殺害寵物加重處罰

根據現行韓國法律,他人虐待、甚至殺害寵物,在刑法上僅適用《財務損毀罪》,而民法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然而將動物視為物品的民法概念,殺害寵物僅代表「物品的滅失」,損害賠償額僅以市場價格作為標準判斷,並無法如實反映失去寵物的物質、精神上的損失。因此,該修正案也預計提出傷害或虐待寵物時,可向加害者申請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。


🐶 他國經驗與未來展望

賦予動物獨立法律地位的案例最早可以追溯至30年前,奧地利於1988年在民法中制定了區別動物與物品的相關法規,後續德國與瑞士也在1990年與2002年相繼跟進。韓國此次修法可說是在動物權利保障上跨出一大步,民法的修正案帶來各式法律規範的變化也值得期待,同時對於目前也僅由《動物保護法》進行規範的台灣,也是十分值得參考的對象。


參考新聞來源

매일경제, “동물은 물건이 아니다"…법적 지위 첫 부여”

https://www.mk.co.kr/news/society/view/2021/07/694829/


תגובות
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