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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跨性別學員使用女廁 法院認證的性別歧視

韓國一學院院長限制跨性別學員使用女廁,受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糾正,要求院長參加特別人權教育課程。該院長A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,「請求取消特別人權教育課程勸告處分」,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4部(李尚勳審判長)於13日宣布院長A敗訴。


跨性別學員B女過去曾接受性別置換手術,向法院申請後,將法律文件中的性別由男性變更為女性。B女參加由A院長開設之國家支援美容學院的國家證照課程,在開課日向其他學員透露自己的跨性別身份,並表明自己將會使用女廁。當時班上並無學員反對B女使用女廁。但B女隨後與其他學員在廁所起爭執,被限制只能使用其他樓層的女廁或是男廁。



B女向人權委員會提出陳情。人權委員會經調查後,認定無合理原因限制B女使用女廁,屬於歧視行為,並要求A院長必須聽改善對跨性別者認知的特別人權教育課程。


對此,A院長解釋當初只是建議B女使用其他廁所,並未限制使用,且B女如廁受限的責任並不在己,因此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。


然而法院判斷A院長在女廁使用上將B女與其他女性學員區分開來,請求B女使用其他樓層女廁,就算無強制性,其行為本身仍屬於人權委員會法中的「歧視行為」,同意人權委員會的原處分。


法院認為,就算陳情人B女與其他學員無法建立良好的關係,但A院長透過限制其使用女廁的解決問題,仍是因B女的跨性別身份做出的決策,屬於以性別認同為由的歧視行為。


人權委員會的委任律師朴韓熙(也是韓國首位跨性別律師)表示該判決是韓國首次明確指出因性別認同而遭受的歧視。她說,在許多韓國跨性別仍在以男女兩性區分的廁所前陷入為難的狀況下,明確指出性別歧視的意義與判斷標準,將成為未來類似案件良好的參考標的。


新聞來源:

https://www.news1.kr/articles/?4403583

https://www.hani.co.kr/arti/society/society_general/1007680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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